商标注册的审查规则里,除了基础的禁用标志条款,针对三维标识、驰名商标保护、地理标志、涉外注册等特殊场景,还设有一系列专门的准入限制与裁判规则。很多企业在品牌设计、跨品类布局或是涉外申请时,往往因为不熟悉这些专项规则导致申请被驳回。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如下:
首先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一)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上述条款覆盖了商标注册中几类典型的特殊审查规则,也是驳回率较高的争议点。三维标志的功能性形状排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边界、地理标志的产地对应要求、涉外商标的强制代理规则,都是企业品牌布局中容易疏漏的环节。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在涉及三维LOGO设计、地理标志使用、海外品牌布局,提前对照规则做筛查;复杂情形下预先做好检索与风险评估,能有效降低注册驳回风险,也避免后续的权利纠纷。